2022年5月31日,广东省应急厅公开了《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相关单位做出了处罚信息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2021年7月15日3时30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 1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678.6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近期,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珠海****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珠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珠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珠海****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邓某立案调查。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珠海****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了“280万元(贰佰捌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作出了“210万元(贰佰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珠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280万元(贰佰捌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珠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210万元(贰佰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珠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了“55015.56元(伍万伍仟零壹拾伍元伍角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珠海****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邓某作出了“869190.42元(捌拾陆万玖仟壹佰玖拾元肆角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违法行为: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所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未真实、准确反映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坍塌透水段的地质条件,且勘察布孔、钻探及岩芯采取率不符合规范,造成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实际地质情况不匹配,是导致施工单位未能及时调整施工工法和支护加固措施的因素之一,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210万元(贰佰壹拾万元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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