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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广东省厅委托各地级以上部门正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所属栏目:行业资讯  时间:2023-02-01  作者:建基咨询

 日前,省住建厅印发《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方案》。

  委托实施日期

  1.2023年2月1日0时0分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2.2023年2月1日0时0分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受理的业务申请,由受理机关按原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衔接。

  每年抽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审批件比例不低于5%,对检查发现或被举报经调查核实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紧予以处理。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2022〕70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委托和承接工作,确保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3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2022〕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委托和承接工作,确保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行政审批。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委托范围、内容和流程,有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委托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二)委托事项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

  (三)委托办理平台及流程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系统”,网址: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检测企业(机构)相关信息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上予以公告。检测企业(机构)可通过“三库一平台系统”自行查阅或打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电子证书。

  三、委托实施日期

  1.2023年2月1日0时0分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2.2023年2月1日0时0分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受理的业务申请,由受理机关按原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衔接。

  四、职责分工

  (一)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上述被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要结合实际编写并向社会公告被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及时登陆广东省事项服务目录管理系统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对被委托事项实施的管理,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实施委托职权和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超越其监管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协助调查取证并将处罚材料及时移送给有处罚权的单位。定期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年度委托工作实施情况材料,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评估。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印章,供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作有关文书和证书时用印。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督。依法承担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过错依法予以追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承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供资源保障。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要作风严谨、服务意识强、办事公道正派、业务熟悉。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公告》(粤建公告〔2009〕18号)、《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分级条件要求)〉的通知》(粤建质〔2010〕35号)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加强对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计量认证证书、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合同等资质条件的审查把关,确保资质审批工作严谨规范。

  (二)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检测企业(机构)资质审批实行无纸化网上办理,企业在网上申请并提交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清单及办事指南外的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差异化监管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设备、检测报告的动态监管,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只批不管等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审批件比例不低于5%,对检查发现或被举报经调查核实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紧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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